江苏省软件产品评估

优惠政策 

1.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集中审批

申报条件

 1.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软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软件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该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

•软件产品经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依据GB/T 16260.1和GB/T 25000.51标准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

•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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